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14时许,因公安蓟州分局公交派出所民警匡某某、辅警韩某某阻止其在蓟州站随意停车,心生不满,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将天津市铁路公安处蓟州南站车站派出所停放的警车砸坏,并手持砖头追赶辅警韩某某,后被民警控制。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大众牌桑塔纳轿车损坏部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78.93元。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某实施本案作案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鉴定人肖某某在实施本案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后经公安机关持传唤证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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