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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77********,湖北省荆州市人,汉族,货车司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在国家对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明知四川省暂停省外生猪调运入川,仍帮助刘某甲、刘某乙(均已起诉)运输一车从有疫情发生的云南省购买未经检疫的生猪(100余头)进入四川屠宰场。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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