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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41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街道,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蒋某甲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会所经理,犯罪嫌疑人蒲某某系该会所管理人员,犯罪嫌疑人汤某某、蒋某乙系该会所接待服务人员,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该会所收银员。蒋某甲于2018年8月份开始经营该场所,为非法获利,该会所组织召集了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卖淫女在给客人按摩时提供“打飞机”、“口爆”等项目。民警在2018年9月27日的行动中,在该会所现场抓获了刘某某、符某某、王某某、聂某某两对卖淫嫖娼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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