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别名肖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村**组,2019年11月15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我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纳雍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李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居仁办事处金城广场旁的“至尊KTV’”V09号包房喝酒,当日晚上十一时许,李某某、肖某某又到居仁办事处**柏某某足浴会所泡脚,期间,*甲浴会所**购买两瓶“江小白”白酒和雪碧饮料,用白酒兑雪碧分成两大玻璃杯,李某某与肖某某二人各自喝一杯并将酒喝完。在泡脚的过程中,李某某外出上厕所,忘记其身处柏某某足浴会所而认为自己还在“至尊KTV”内,李某某找不到“至尊KTV”*号包房,遇到**李某甲,询问李某甲“*在哪里?李某甲不知*”是什么,故回答李某某不知道*在哪里,李某某就和李某甲吵闹,*乙浴会所**,肖某某和李某甲吵闹,李某某、肖某某二人在大吵大闹,并辱骂殴打足浴店**,致使服务人员郭某某受伤。居仁派出所接报警后,处警人员赶到现场并予以制止劝阻,快上车的时候肖某某将处警人员张某某咬伤,出警人员将肖某某、李某某控制带上处警车上,肖某某继续辱骂哭闹,并用双脚乱踢出警民警。到达居仁派出所后,肖某某又对来了解情况的所长周某某进行攻击,周某某下巴抓伤、下身等部位被肖某某踢了数脚,之后将肖某某、李某某转到纳雍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肖某某又在纳雍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吵闹五六个小时,影响纳雍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正常工作秩序。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和张某某为轻微伤标准。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肖某某属于初犯、偶犯,肖某某认罪悔罪,本案中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肖某某一方与受害人郭某某、张某某、柏某某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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