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96********,汉族,大专文化,原柳州市**机构老师,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礼胜,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成为恋人,2020年1月覃某某提出分手,肖某某不同意,并以自杀相威胁,到了2月25日,覃某某发微信给肖某某讲分手,肖某某仍然不同意,开始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覃某某及其父母。2020年2月28日21时30分许,肖某某因恼怒覃某某要与其分手,将其偷拍的与覃某某的性爱视频发到互联网百度贴吧、QQ群,并在百度贴吧上发表诋毁、辱骂被害人覃某某的帖子,在QQ群里公布覃某某及其家人的身份信息等;还以点燃煤气罐、跳楼自杀等言语威逼、恐吓被害人覃某某与其见面。与此同时,肖某某利用掌握的被害人的信息,抢先在小艺帮App(艺考报名网站)注册覃某某的高考报考信息,覃某某发现后在网站进行了申诉,但仍然有一所高校因无法登陆不能报名、缴费和考试。肖某某的上述行为给覃某某在精神和生活上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和赔偿,取得被害人覃某某的谅解。有《刑事和解协议》、《关于请求对肖某某免予起诉的申请书》、《收条》、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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