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101051981****3223,汉族,无业,大学本科,住上海浦东新区**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其前男友曹某某因探视女儿问题发生纠纷,后肖某某于2017年9月份多次邀集王某某前往曹某某的工作单位对曹某某进行纠缠,并在曹某某工作单位门口采取发放传单、举横幅、穿带有侮辱性文字的衣服的方式对曹某某进行骚扰;2017年12月份,肖某某又伙同王某某多次深夜前往曹某某位于淮南市山南新区**小区的家中,采取砸玻璃、泼油漆、砸监控等方式进行泄愤,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工作场所的社会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2020年8月16日,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1月18日,王某某被传唤到案;2020年9月7日、11月23日曹某某分别出具了谅解书,对肖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归案经过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肖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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