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诉刑不诉〔2017〕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尤溪县**镇**号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逮捕,于同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8月25日将本案退回尤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2日、9月25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8月10日、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8日凌晨3时左右,肖某某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尤溪县城关镇水中情会所要求游某某提供服务,但游某某拒绝提供服务,两人在与游某某争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心中不满,出言要损坏店内财物,肖某某出言阻止,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气愤开始砸损店内电脑显示器,肖某某伸手拦阻未果。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将店内善弘牌电脑显示器、朝虹牌液晶电视、一扇卷帘门损坏。肖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出店后又再次进入店中,两人一起将一扇卫生间玻璃门、一台******牌高清视窗液晶电视损坏。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水中情会所被损坏财物总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06元。其中肖某某参与损坏的一扇卫生间玻璃门、一台******牌高清视窗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1496元。

2017年1月22日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肖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96元,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追诉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