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 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襄阳市**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大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及唐某某、杨某某等人先后投资**天美仕、**乾通公司的直销产品以获取积分返利,后因平台倒闭导致利益受损。2018年底开始,王某某等人先后来厦门讨要投资款均未果,随后王某某等人开始建立微信维权群分享维权消息讨论维权办法等。2019年6月份间,王某某成立“**干扰逐步落实”微信群,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唐某某、杨某某等人拉入其中,在群里商议确定7月7日来厦门维权。之后,王某某让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先后成立“**三群”商讨购买维权T恤、小国旗等,成立“**购票维权四群”确定来厦门维权人员等,并将来厦维权消息发布到前述两个群里,鼓动投资人来厦门一起维权。
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全国各地60余名投资者到厦门市并入住思明区美丽岛酒店、中南湾酒店等酒店。在厦期间,唐某某、杨某某负责帮助其他人订房,王某某将网上购买的维权T恤带至厦门,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负责分发。7月8日上午维权人员先后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经侦大队、市公安局信访办了解办案情况并要求抓人、发全国协查通报等要求,但未得到满意答复。当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中南湾酒店内房间商议如何继续维权。会上李某某提议7月9日上午着维权T恤到厦门市公安局见领导,以此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立案抓人。李某某还让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编辑**天美仕已联系可以退回部分款项的虚假消息并发到“**购票维权四群”,鼓励大家7月9日上午到厦门市公安局继续维权。7月9日上午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王某某按照事先商定,聚集60余名来厦的投资者,统一穿着白底印有黑色“**天美仕 还我血汗钱”字样的T恤,从中南湾酒店步行至厦门市公安局门口,期间,维权成员摇旗并喊“立案、抓人”、“**天美仕,还我血汗钱”、“人民警察为人民做主”、“要求见领导”等口号,随后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被带至厦门市公安局信访办。当日上午9时初,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等人全部被民警带离现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等人均能如实供述前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