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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以找人为由敲击巴林左旗**区**街**号平房大门时与房主部某某发生争吵并对部某某厮打。

2019年1月29日经巴林左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部某某的右耳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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