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资兴市**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胡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在郴州市、资兴市**镇等地,利用“多卡宝”、“络漫宝”等通讯中转设备,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0余万元,其中肖某某非法获利450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和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肖某某涉案款建议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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