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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检刑不诉〔2024〕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4*********族,小学文化非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现役或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住原籍。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月11日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2月初至2023年1月,肖某某经刘某某(另案已判处)介绍,在明知系为网络赌博平台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利益,仍提供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及妻子史某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接收非法资金转入,并帮助上线在濮阳、滑县、长垣等地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取现或者通过网上银行、微信等转账。期间,肖某某联系了李某某(另案已判处)和曹某某(另案已判处)一起参与跑分洗钱。

经查,肖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8849600********)涉案单向资金流水59000元;中国银行银行卡(62166181090********)涉案单向资金流水126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03400********)涉案单向资金流水23500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0591194********)涉案单向资金流水60000元;史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13590********)涉案单向资金流水10590元;以上5张银行卡,单向资金总流水279090元。其中62600元能证实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肖某某自述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主动退赃,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非法所得5000元,及4张涉案银行卡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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