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杏尾33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9月4日、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30日、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至5月初,“泽华”(未到案)在支付宝平台组建若干个“八点半1群69叶某某的符号5”等抢红包赌博群,以免死号红包最后一位数字加一接龙中雷的形式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招募吴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拉邀赌博人员、帮忙买机器人、发福利等,约定每场免去吴某某抢到的2至3个赌博红包钱作为报酬。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该**负责卖秒挂给吴某某、“泽华”等赌博人员,联系介绍机器人等,获利上千元。期间,该些支付宝群组织参赌人员累计至少100人,赌资数额至少200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万元。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辩解称其仅向赌博群群主“泽华”出售过秒挂抢包软件和帮忙联系出售机器人软件的卖家并从中获利,在“泽华”尚未到案的情况下,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泽华”有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的共同犯意联络,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有伙同他人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其次,虽然现有证据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技术帮助,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为3个以上犯罪对象提供帮助或者违法所得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综上,证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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