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温岭市**镇**村**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更变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3日,夏某某(另案处理)在温岭市**镇**村**号肖家棋牌室内,开设以“三明”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纠集陈某某、桑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9500元左右,夏某某个人非法获利8000元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参与赌场望风15日,期间赌场抽头渔利7000元左右,肖某某个人非法获利1500元左右。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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