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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821997********,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韶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6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31日、4月1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8日、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母亲喻某某,在表哥汤某某的介绍带领下,到越南芽庄由黎某某、宋某某、汤某某、罗某某、胡某乙(均另案处理)利用**手机APP设立的“**俱乐部”、“**俱乐部”、“**俱乐部”三个网络赌博俱乐部中,从事客服工作,为赌客进行上下分和资金结算工作。

2019年6月6日,肖某某被越南公安抓获,同年6月8日移交浏阳公安,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取笔录、手机截图、支付宝、微信信息及转账截图、聊天截图、管理界面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交款证明书、账本、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文某某、廖某某、胡某甲、张某甲、黄某甲、齐某某、田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颜某某、唐某某、黄某乙、高某某、陈某甲、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同案人汤某某、丁某某、罗某某、张某乙、万某某、皮某某、陈某乙、粟某某、曹某某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5、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参与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未获得报酬,社会危害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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