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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漳州市长泰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赌博,于2010年11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罚款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5日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多次到龙海市九湖镇林前村林前岩荔枝园高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牌九”赌场内,参与聚众赌博,从中牟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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