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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公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0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妻子王某(已判决)在其位于威宁自治县**镇**社区**组的家中,提供麻将机供他人赌博。期间,王某以每台麻将机每天收取七十元作为桌费,王某不在麻将馆时,桌费由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抽取。直至案发前已非法获利人民币二千余元。

2019年8月20日14时许,威宁自治县公安局黑石头镇派出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名,缴获赌资人民币7321.50元及供赌博使用的麻将机四台。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到威宁自治县黑石头镇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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