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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20日左右,肖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在株洲市天元区铁西食府对面租下一民房,购买电视机、电脑主机摆设在民房内,聘请贺某某为场所服务员负责收取赌资,打单,兑奖,开设“时时彩”赌博场所,赌客单注最小10元,最大3000元,经营半个月,平均每天投注额10000元左右,盈利1000多元左右,共计投注额120000元左右,盈利20000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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