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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胡某甲、胡某乙(均另案处理)为牟取暴利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协商以营利分成的方式获得推荐码为:800888的代理权。购买笔记本电脑、4G 网络无线路由器、智能手机、大量不记名SIM 卡等专业网络通讯设备,在宁远县恒盛广场小区北邸3单元1007室组建网络赌博推广工作室,从事网络赌博平台推广活动。被不起诉肖某某在明知其从事的是网络赌博平台推广工作的情况下,于2018 年10月7日加入该工作室从事网络赌博平台推广工作,伙同他人组织赌客至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但尚未获利。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追缴物品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伍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丙、朱某某、彭某某、苏某某、曹某某、邱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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