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9日至同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以赢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在安乡县深柳镇老船厂一民宅内聚众采用“撮胡子”搬点点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多人,从中抽水牟利2000多元;2020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以赢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在安乡县深柳镇夕阳红菜场旁边一民宅内聚众采用“撮胡子”搬点点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7人。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仍然认为安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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