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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强迫交易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济阳区**酒店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朱某某均为济阳县**酒店的职工,被害人卞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均为山东**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4月9日下午卞某某与朱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租用酒店会议室,租费600元一天,房费以优惠价格入住,每个标准间40元。2019年4月16日下午,朱某某怀疑卞某某等人违约在其他酒店举行宣传活动与其产生纠纷,要求卞某某按照门市价格198元/天/间补交住宿费差价5000余元。争执期间,朱某某电话联系孙某某到场帮忙,孙某某因身在外地,遂安排满某某、于某某到场。朱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将酒店大厅监控关闭后,满某某、于某某言语威卞某某、王某某,强行要求其补交差价,于某某、肖某某对卞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倒地昏厥,又对随后到达现场卞某某同事杨某某实施殴打,卞某某、王某某被迫向酒店支付3700元。经法医鉴定卞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15日以肖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因审判期间证据发生变化,双方关于享受优惠住宿价格的条件约定不明确,卞某某是否违约存疑,认定肖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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