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组**街**号。2008年5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间,陈某某与刘某某各自带人在澄江市**镇九龙加油站使用加油卡向货车司机售卖柴油牟利。为争夺生意,陈某某一方与刘某某一方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4月29日,刘某某到九村加油站卖油引起陈某某一方不满,后陈某某从通海拉着肖某某等人到九村加油站找刘某某理论,双方因口角引发打斗,肖某某伙同陈某某一起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肖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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