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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市人,居住海南省海口市******花园****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9年3月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以海南**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裴某某承包了万宁市万城镇**城**餐厅的装修工程,肖某某将装修工程转包给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组织工人进行装修,从2017年9月份开始到2017年12月份竣工,共计应当支付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劳动报酬人民币182000元,肖某某支付了人民币83000元,拖欠杨某某、陈某某等6名工人人民币99000元。2018年9月6日,万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法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肖某某在收到决定书后拒不执行。

2019年3月1日,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4日,肖某某的妻子周某某将拖欠的人民币99000元支付给杨某某、陈某某等6名工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

3.​ 被害人的陈述: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其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朱深云

检察官助理:张世标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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