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1********,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经营的邵阳市双清区**包装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资金紧张,直至2017年共拖欠被害人何某某、雷某某、陈某某、伍某某工资共计46956元。肖某某到案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将工资45956元支付到位,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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