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肖云山,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日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经营本市*****造型店和**发廊店期间,以生意亏本为由拒不支付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汤某某、吕某某等10名员工2018年10月至12月共三个月工资73344元,并逃匿。
2019年7月到2020年5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先后支付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汤某某、吕某某等10人工资共73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领条,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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