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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挪用资金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02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宁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宁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住银川市金凤区**号。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9月20日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0年2月被假释;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7日至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

永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任宁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及宁夏**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于2013年3月7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宁夏**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000万元出借给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还款1000万元,于2013年5月28日还款600万元,尚有400万元至今未还。于2013年8月19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宁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资金200万元出借给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还。2013年10月12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宁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资金2000万元出借给福州**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还。2013年10月27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宁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资金7500万元出借给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4日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还款1000万元;2014年1月20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宁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资金1200万元出借给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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