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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65********,汉族,高中文化,青龙满族自治县**单位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镇**街**号,无前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6日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2020年7月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30日昌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时任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张某某(另案处理),收受佟某某的一套价值9万元的红木家具。2018年佟某某被公安机关调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担心受牵连,商量将家具从家中转移。后肖某某联系邵某某,让其将家具送至了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邵某某姑父家。2018年张某某被市纪委调查,为了掩饰这套家具,张某某、肖某某夫妇又联系其亲家王某某,在邵某某的帮助下将家具运至王某某河间市老家。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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