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市**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市**镇**村**组。2012年9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7日0时,违法行为人谢某某伙同李某某(已行政处罚)、秦某某(未到案)在沅江市**岛一别墅区内,趁车主陈某某的一台黑色轿车未关闭车窗,将其车门打开后盗窃车内一块浪琴手表(经物价部门鉴定,现市场价值15400元)和几包香烟,后将浪琴手表典当给在沅江市**大楼后面开店的臧某某,臧某某在明知该浪琴手表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800元的价格收购,并于2019年9月18日,以3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在长沙**区**街做手机店的肖某某,肖某某在明知其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从臧某某手中将该手表收购并供自己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自己虽然怀疑手表是赃物,但是自己是收购做自用。被不起诉人臧某某虽然指控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但是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观上到底是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而获利,还是收购后留作自用的证据不足,故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