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已起诉)在盘州市**乡**村**组朱某某家中茶几上趁人不注意将石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P30pro手机盗走,次日在盘州市金果酒店门前的路上将该手机以2450元人民币卖给肖某某。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357元。
另查明,案发后,肖某某自愿赔偿手机款4299元人民币,石某某自愿谅解肖某某的违法行为,不再追究肖某某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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