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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资阳市雁江区**镇**期**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

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 月1 日民警在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位于雁江区宝台镇**镇**期**栋**单元**号的住宅、雁江区****期地下停车场、雁江区****安置房小区的商铺进行搜查时,共计查获疑似被盗二轮电瓶车17辆、疑似被盗三轮、四轮车6 辆、疑似被盗电瓶28个,经核实,其中一辆百友牌四轮电瓶车系2018年10月31日在雁江区丰裕镇鹿城路被盗,根据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资雁价认【20191128 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意见为:被盗窃的百友牌四轮电瓶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8284 元(大写:贰万捌仟贰佰捌拾肆元),肖某某在明知该车系赃物的情况下进行保管并伺机出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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