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Z9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身份证号码412829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正阳县**乡**村**组**号,现住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车牌为粤G****的小货车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小学,以每斤4元价格收购郑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来的32个铝合金门。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郑某某盗窃的铝合金门价值人民币13003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