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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4时许,洪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许某某、徐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三人窜到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楼下,盗走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壹酷牌电动车。接着,许某某、徐某某、洪某某三人到湛江市霞山区盗窃了另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2019年9月17日17时许,洪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告诉其有上述两辆所盗的电动车要出售,后许某某、徐某某在湛江市**学校大门口对面的出租电动车档口处,以3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两辆电动车卖给了肖某某。经广东省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742元。

案发后,肖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将所购买两辆被盗的电动车主动上交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其中一辆壹酷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肖某某于2020年2月5日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同案犯许某某、徐某某、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5.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电动车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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