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镇**村,现住陕西省岐山县**镇**村。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9日被平阳县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开始,刘某某(已判决)编写“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程序(PUBG-魅影5.14-B),由李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有卡拉”等平台向平阳等地用户销售该游戏外挂程序。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以低价买进、加价卖出的方式,通过“有卡拉”平台销售该游戏外挂程序22人次以上。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8年8月7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服务器数据、外挂程序文件、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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