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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从化区**街**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2日18时,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其女朋友袁某某步行至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双城汇人行通道下通道阶梯处,被害人龚某某提着蛋糕与袁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蛋糕掉地,被害人龚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袁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见被害人龚某某冲向袁某某,便从被害人龚某某身后用手臂扼住其颈部将其拉倒在通道阶梯上致使其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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