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路**村**号,现住肥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7时许,在肥城市**镇路**村**路上,因经济纠纷,束某某站在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车前阻拦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车离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继续行驶,后束某某趴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前车盖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车辆行驶数十米后停下,致束某某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外侧髁骨挫伤,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经鉴定,束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束某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束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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