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砚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文山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亲朋好友到砚山县维摩乡维摩村委会**组**野炊,傍晚肖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时,被害人谭某某开车路过,当时肖某某的哥哥的车拦到了谭某某驾驶的车辆,谭某某便切换远近光灯和按喇叭示意对方挪车,肖某某的哥哥将车挪开后,谭某某将车辆灯光切换为远光灯后开车通过,肖某某因为车灯刺到自己和家人而与谭某某发生口角,发生口角后谭某某将车辆停下并下车,之后双方发生打斗,经鉴定,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