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3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5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在北京市海淀区****22号楼楼门口,因停车纠纷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在本市海淀区****22号楼楼下,因邻里停车纠纷与被害人王某某(男,39岁)互殴,致使被害人王某某鼻外伤、鼻出血、鼻骨骨折(双),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双方互殴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将被不起诉人肖某的妻子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肖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7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不起诉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
2.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3.收条、刑事谅解书、说明等,证明被不起诉人肖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7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肖某之妻王某出具说明表示不再追究其被被害人王某某打伤一事的任何责任。
4.到案经过等,证明肖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肖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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