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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5岁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平市**公司组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其朋友冯某某、曾某某等人饮酒后,乘出租车送居住在四平市**区**小区的冯某某回家,当车行至小区北门门卫室时,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坐在出租车的副驾驶,向小区保安喊话要坐出租车进入小区,因疫情期间,当班小区保安赵某某、丁某某、陈某某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外来车辆禁止驶入小区。于是冯某某下车进入门卫室与小区保安进行理论并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曾某某见状,一起下车来到门卫室将双方拉开。而后,冯某某又将门卫室内的东西乱扔一地,顺手拿起门卫室内的保温杯砸向被害人赵某某左侧头部,与此同时,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赵某某打倒在地。保安丁某某见状立刻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赵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即可赶到案发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20]018号鉴定:

(一)被鉴定人赵某某胸部的损伤致左侧第2、3、4前肋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二)被鉴定人赵某某头面部的损伤致头面部多处淤青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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