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路**号,现住**镇**大道**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3时许,在湖北省嘉鱼县**镇**小区**栋**单元楼下,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其间,肖某某使用板凳打伤刘某某的头部及腰部,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2月4日向公安局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3.4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