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家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琐事与唐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抓扯过程中致唐某某倒地,唐某某用双手抱住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右脚踝,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为摆脱唐某某的纠缠,便用右脚多次踢唐某某左侧胸部致其受伤。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某因外伤致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与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其谅解。经查肖某某无前科,经走访其平时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肖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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