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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靖,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10120171057****。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之子与证人谢某某之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楼下嬉闹时发生纠纷,进而引发双方家长的争吵。后证人谢某某叫来其丈夫即被害人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理论,双方在争论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情绪失控将张某某打伤,并致被害人张某某右肱骨骨折(经鉴定伤情达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肖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肖某某家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矛盾已经化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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