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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0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南康区**街**房**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商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南康区**乡**村**号。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丈夫商时林与被害人商某某系亲兄弟,两人的房屋相邻,因房屋交界处的地方权属问题一直存在纠纷。2020年7月1日9时许肖某某在有争议的地方挖水沟埋设排水管。当日19时许,商某某及家人得知此事后准备对埋好的水管进行挖掘,肖某某便从旁处拿了一把废弃的菜刀前去阻止,引发打架,致商某某和肖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商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肖某某伤势为轻微伤。案发后,商某某等人将肖某某控制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肖某某传唤归案,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商某某对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地方权属问题已自愿协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由邻里纠纷引起,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肖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铁锤1把、菜刀1把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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