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2000********,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大道****号,住***街道办事处***建材市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逮捕,经汉川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10 日2 时30 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本市***街道办事处***路****酒吧内与被害人熊某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持香槟酒瓶将被害人熊某的头、面部打伤。经鉴定,熊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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