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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大专文化,湘乡市**处职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乡市**路**号,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市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湘乡市**街道**村**组李某某(肖某某的前岳父)家接儿子,李某某因觉得时间太晚,不想要肖某某把小孩接走,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辱骂,后肖某某在带小孩走时,李某某持木棍追出来殴打肖某某,肖某某与其扭打,李某某被肖某某用拳头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某的左手第四掌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肖某某与李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李某某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不需要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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