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性别: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汉族,大专文化,湖南**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以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得知自己的工人王某某被被害人董某某故意撞倒后,带着自己管理的20余名工人到雷山县西江镇悦榕庄酒店工地找被害人董某某讨要说法并对董某某实施了殴打,造成董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贵州省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面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董某某手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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