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居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自200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育有二子,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 年8 月11日上午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室家中,肖某某、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肖某某用小木凳将段某某的右手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段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尺骨关节面下骨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肖某某赔偿了段新员十万元人民币,取得了段某某的谅解,二人协议解除同居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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