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原是佛山市南海区**镇**金属厂的员工。2019年8月7日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携带塑料袋前往**金属厂仓库内,趁无人之机,窃取了八袋铜砂、铜线,其准备携带赃物离开时,被厂方负责人通过手机上的远程监控视频发现,于是通知肖某某等多名员工前往仓库处理失窃情况。肖某某等六人在仓库内四散查找盗窃人员,后肖某某在仓库一角落内发现蹲在地上躲藏的张某某,遂持铜管上前敲打张某某的头部、身体,致其头部受伤流血。同日2时许,民警前往佛山市南海区**镇**金属厂抓获肖某某,肖某某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经鉴定,张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肢体软组织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
同月1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真诚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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