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兖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21959********,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4时许,在兖州区开发区**物流园内,肖某某、朱某某二人因干活一事发生争执,肖某某将朱某某打伤。经鉴定:朱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1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经化解。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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