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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281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住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胶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7时许,肖某乙与肖某甲在山东省胶州市**村**超市门口,因双方家属行车问题发生纠纷,肖某乙与肖某甲发生撕打,后肖某乙被肖某甲打伤面部。经法医鉴定,肖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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