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容州**村**队**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8日,本院决定对某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陈某某的岳父罗某某、岳母卢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为邻居关系。2020年4月9日晚,罗某某、卢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大门上锁问题发生争吵,罗某某、卢某某打电话叫陈某某过来,后陈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某某甲闯入容县某某乙新北街鱼花巷56号一楼黄某某租屋内,并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将黄某某右颧骨打伤。经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家属及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黄某某对某某甲、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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