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0********,土家族,大专文化,永顺县**局**中队队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永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场)权属问题,同其三弟肖某甲发生争执。2019年农历腊月间,肖某某、肖某甲等四兄弟同父母分家时,肖某某、肖某甲两兄弟关于养猪场的权属及收益问题再次协商未果。
2020年4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其妻向某甲因养猪场的权属问题责问肖某某。肖某某一时愤恨,遂驾车从永顺县城赶回**镇**村**堡的家中,见肖某甲新买的一辆蓝色皮卡车停在天坪外,想起此前其三弟肖某甲给其告知养猪场一直亏损,未给其分红,遂用手机砸打肖某甲皮卡车副驾驶的车窗玻璃,被其母制止。21时许,肖某某从其车内取出一把剔骨刀,来到三楼肖某甲、向某某夫妇家门口踢门,向某某以为其夫肖某甲回家,穿好睡衣打开门,转身准备睡觉,肖某某冲进屋内,持刀分别朝向某某的背部,右手前臂,右大腿部连砍三刀,此时,尾随肖某某上楼的其父肖某丙见肖某某砍伤其三儿媳向某某,急忙冲进屋内拦在肖某某和向某某之间,制止其子。肖某某见其父肖某丙挡在其与向某某之间,便下楼用其父肖某丙的电话打110报警,尔后又用剔骨刀将肖某甲的皮卡车副驾驶车窗砸烂。见肖某甲从鱼塘放养龙虾回来,肖某某持刀责问其三弟肖某甲:把他往绝路上逼(指养猪场权属的分配问题)。肖某甲给其兄解释,同时趁机抢夺肖某某架在其脖子上的剔骨刀,后见无法将刀抢夺在手,趁机跑掉。肖某某见状遂驾车离开家,行驶至永顺县**镇**中学处碰见闻讯赶来的永顺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遂给民警主动告知其砍伤向某某一事,并将砍伤向某某的剔骨刀交给民警,同时,请求民警联系120救护车尽快救治向某某。向某某被其夫肖某甲在送往医院途中,遇见120救护车,向某某先在**镇中心医院简单包扎后转至湘西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湘西州擎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之妻向某甲赶至湘西州人民医院给向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5000元,5月3日又给向某某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费人民币2000元,5月8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同被害人向某某、肖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养猪场归向某某、肖某甲夫妇所有。肖某某再给向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言明三个月后付清。向某某、肖某甲对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9月、2020年11月25日,肖某某分两次(一次2万元,一次3万元)将赔偿款给向某某赔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剔骨刀照片、(2)车辆照片;2.书证:(1)到案情况说明、(2)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3)扣押决定书永公(石)扣字[2020]0034号、扣押物品清单、(4)向某某受伤部位照片、(5)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肖某甲、肖某丙证言;4.被害人向某某陈述;5.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1)湘西州擎天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湘州擎司鉴[2020]临鉴字第163号、鉴定聘请书永公(石)鉴聘字[2020]011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永公(石)鉴通字[2020]0203号;(2)关于被砸长城炮皮卡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永价认定[2020]0124号、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聘请书永公(石)鉴聘字[2020]0120号、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永公(石)鉴通字[2020]0202号;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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